一)、适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机进行更换或改造; 2、矿井采掘系统发生全面变化或局部变化; 3、巷道贯通后通风系统的变化; 4、全矿井通风系统的调整; 5、矿井反风操作时; 6、矿井发生灾害事故时; 7、新开工程或采面结束。 8、井下局部瓦斯积聚处理。 二)、风量调节的审批程序: 第一:由通风科制定方案; 第二:技术负责人审查后; 第三:通风科负责实施。 三)、组织管理: 1、成立机构,由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通风科科长、安全通风工、测风工、瓦斯检查员共同组成调风组织机构,矿长负责指挥,通风科长负责通风调度,测风工、安全通风工和瓦斯检查工具体负责现场调节。 2、通风科具体负责全矿的日常的风量配置和风量调节管理及落实。 四)、安全措施: 1、局部性的风量调节,由通风科提出方案交技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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