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职责第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四)拟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六)倡导业主文明居住,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七)组织开展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八)拟定物业管理用房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方案以及收益分配使用制度;(九)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十)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十一)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十二)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十三)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十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做好涉及公共安全、环境整治、扫黑除恶等小区管理相关工作;(十五)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或实施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