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的电气安全和有效的防止触电伤亡事故而制定。 第二条在电气化铁路上,接触网的各导线及其相连部件,通常带有高压电,因此禁止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物件、如棒条、导线、水流等)与上述设备接触。 第三条当接触网的绝缘不良时,在其支柱、支撑结构及其金属结构上,在回流线与钢轨的连接点上,都有可能出现高电压,因此平常应避免与上述部件相接触;当接触网绝缘损坏时,禁止与之接触。 第四条 在跨越接触网的通信线、电力线、金属绳索及机车车辆的车顶等靠近接触网的建筑物上作业时,必须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新建的电气化铁路在接触网接电的十五天前,铁路局要把接电日期用书面通知铁路内外各有关单位。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转告所属有关人员。从此开始视为接触网带电,所需要的作业,均须按带电要求办理。 第六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各单位必须组织所属有关职工认真学习本安全规则,并按规定对有关职工每年进行考试。本规则也适用于临时到电气化铁路上工作的有关人员(包括通过电气化铁路的乘务员、押运人员等)。 对初到电气化铁路区段工作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