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要求(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3)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4)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5)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 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6)计算单元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确定。 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应按堆垛、储罐的占地面积确定。2、配置计算(1)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Q=K*S/U式中Q-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S-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