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等标准规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三条 要严格落实作业安全责任,根据此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企业的焊接与热切割管理制度。要设置作业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责任制,对作业活动中的安全各负其责。作业负责人要对作业全面负责,对作业的人员及监护人员进行培训。现场管理人员要对设备及工艺的安全负责。在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同时,还应负责现场管理、技术指导、操作协作等工作。监护人员要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培训合格,了解现场生产和作业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具备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在接到动火作业证后,要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现场情况。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有权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作业完成后,要检查并组织消除可能存在的隐患。作业人员要持有本工种特种作业证,了解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管控措施,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