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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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

3、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4、条例 2(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

5、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

6、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

7、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第三章 补 偿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8、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9、、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

10、转用房。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

11、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12、诉讼。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

13、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14、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

15、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奉,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奉,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 年 6 月 13 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全面解读国务院新拆迁条例国务院常务会议 19 日审议并原则通过国

16、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等。会议还释放了一个重要信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专题均据新华社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19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去年两次向社会征求意见会议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17、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起草的。2010 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 65601 条和 37898 条。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被征收房屋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按照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

18、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6三是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五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会议决定,该条例

19、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考虑到集体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调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新闻背景暴力事件频发催生“新拆迁条例”暴力拆迁、极端对抗、因拆暴富针对“拆迁”过程中的种种问题,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 2010 年 1 月 29 日正式公开征求民意。2009 年 11 月 13 日,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村民唐福珍在前夫胡昌明房屋被强行拆迁时,点燃汽油自焚,后因抢

20、救无效于 11 月 29 日不幸死亡。随后,12 月 7 日,北大五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些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再次引起了人们对拆迁及拆迁条例修改的广泛关注和讨论。2009 年 12 月 16 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包括北大五名教授在内的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2010 年 1 月 20 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专家座谈,听取专家的意见。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 2010 年 1 月 29 日公开征求民

21、意细数两次征求意见稿的同与不同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从“拆”到“搬”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于 2010 年 1 月 29 日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摒弃了“拆迁”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搬迁”,从“拆”到“搬”也折射出一种法治理念的进步。七种“公共利益” 需要方可征收“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七种情况: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7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

22、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征收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30 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60 日。90以上同意方可进行危房改造征求意见稿)规定,未达到 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3、补偿金不得低于类似市场交易价征求意见稿)要求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实施搬迁禁止断水、断电、断气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强制搬迁”应先予以被征收人补偿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

24、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取消行政强制搬迁10 个多月之后,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国务院法制办对第一稿进行了修改,2010 年 12 月 15 日,第二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取消行政强制搬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专家认为,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行政强制搬迁,规定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司法程序的设置,可以约束行政权力的滥用,遏制行政行为的冲动和盲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严禁暴力搬迁,造成损失依法追责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

25、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8专家认为,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对禁止暴力搬迁作出了规定,现在的规定限制更加严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非法方式强迫搬迁。确定征收范围,界定“公共利益”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专家认为,新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比较宽泛,这是出于“对现阶段中国国情的考虑”。明确三方面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补偿标准的高

26、低,是引发搬迁矛盾的一个主要因素。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对于补偿,只是规定征收房屋参考评估由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标准。新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三个方面:一是房屋本身价值;二是征收房屋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对这个费用也给予补偿;三是有些房屋不是用来居住的,是用来生产经营的,如果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也要给予补偿。这样规定是个进步。关于补偿标准,新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成为了最底线。用征收程序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有关危旧房改造需经 90被征收人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新征求意见稿中将其修

27、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违建不补偿,回迁应就近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处理后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相关阅读:拆迁“变法”大事记1991 年 6 月 拆迁条例公布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2001 年

28、6 月 拆迁条例修改修改后的拆迁条例颁布并沿用至今,但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沿袭了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等做法。2004 年 3 月 宪法增“征用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9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2007 年 3 月 物权法规定“拆迁补偿”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

29、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2009 年 12 月 7 日 学者建言审查拆迁条例北大五名法学学者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和陈端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抵触或冲突,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2009 年 12 月 16 日 国务院法制办研讨草案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座谈会,邀请了包括北大的这五名学者(其中陈端洪因事先安排有事而未出席)在内的专家研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2009 年 12 月 29 日 全国人大组织座谈“修法”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这五名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进行座谈,直言最近有些地方突击拆迁现象严重,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关注,由国务院出台通知,要求各地在元旦、春节期间遏制突击拆迁的发生。2010 年 1 月 29 日“新拆迁条例”首次征民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0 年 12 月 15 日“新拆迁条例”再度征民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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