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量监控管理制度产量监控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山西省政府发布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政府令,特制定我矿煤炭,矿所属各科、队组必须遵照执行。第一条 矿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必须规范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有效监控煤炭产量,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我矿煤炭开采的可持续发展。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是指利用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工业自动化等技术对矿井煤炭产量数据进行采集和实施远程动态监控管理的系统工程。第三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必须预留联网端口,供同级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网络联接。第四条、执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第五条 、工作人员按特殊工种管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六条、 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安装防雷电接地装置等设施,确保设备完好和传输数据准确。第七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第九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必须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