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伤亡事故考核制度非伤亡事故考核制度 为确保矿井正常生产秩序,减少机电环节事故影响,充分抓好有计划性检修,特制定矿井。 一、本制度各项考核适用于井下各队组。 二、井下采掘队组实行“四六”制作业,矿井对机电设备的维护与检修集中在检修班进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检修班时间,特殊情况必须经调度室同意,否则按事故进行处罚。 三、各单位由区队长负责,根据所辖管设备台数,配齐机电检修人员,保证检修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四、各单位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如需延长检修时间,必须提前向调度室申报,并填写检修工作票,同时制定相应的检修组织措施。否则,追究责任单位区队长的责任。 五、由于井下队、皮带队的原因影响直接队组生产,每影响1分钟处罚10元。 六、发生皮带断带、供电出现大事故,除按第五条规定考核外,每次加罚1000元,并联责相关单位负责人500元。 七、若发生非伤亡事故超过2小时,队干或机电副队长必须到现场组织处理。否则处罚队干及机电队长200元;机电事故超过2小时以上时,对事故单位队干每分钟处罚10元。 八、凡每次发生非伤亡事故,根据实际情况,分管矿领导必须组织分析,追究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