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8 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入贯彻落实觉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看眼推进人防建设管理与国末相关政策调整改革的衔接,进一步创造人防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范和调整:一、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1.北京、天津、上海、重 庆、沈阳、大 连、南京、武汉、广州、深圳、成都、 贵阳、渭南、延安和浙江省等 16 个试点地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地铁、隧道、管廊等兼 顾人防要求或落实防护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入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实行“联合审图”,统一管理。非试点地区,有条件的参照国家有关试点要求实施“联合审图” 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继续实行人防单项审图。 “联合审图 ”中有关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要及时反馈至相应人防主管部门。2.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以上地下人防指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审查。其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由省级人防主部门组织实施。23.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不再认定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资格。在国家出台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政策前,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原认定的审查机构( 含资格到期 ),符合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
3、防(2009)282 号) 规定的资 格条件,通过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评估后,可继续承担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二、关于人防从业企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4.取消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认定,废止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国人防(2013)322 号)。5.实行人防从业企业技术人员执业能力评估制度。国家人防办发布执业能力评估标准。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执业能力评估考试,对通过考试的颁发“人防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负责承担考试所需经费。6.已通过国家人防办组织的防护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核发“ 人防执业能力评 估合格证书” 。7.“人防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作为技术
4、人员执业依据。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的“防护工程师” 、人防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调整为相应专业的“执业能力评 估合格证书” 。三、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资质管理8.调整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国人防(2014)438号附件 4)。3取消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要求;安全员、电焊工、机加工、 钳工、电工、起重 设备、探 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资格,人员数量满足生产安装需要;生产场地总面积不小于 6000 平方米,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各区面积满足生产需要,并有符合保密规定的图纸资料室。9.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提
5、出资质变更、延续申请的,国家人防办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申报、审核材料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统报国家人防办。具体流程和标准按照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企业资质认定服务指南办理。四、关于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管理10.人防工程设计、监理甲级企业提出资质申报、变更、延续申请的,国家人防办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受理,对其资质条件、在本地区从业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办理意见。申报、审核材料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报国家人防办。具体流程和标准按照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认定服务指南办理。五、有关要求11.加强政策引导。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学深悟透中央有关改革精神,通过网
6、络、 报刊等媒体加大人防建设管理调整改革宣传力度,引导人防企业认清改革形势、理解改革政策、熟悉改革举措,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调整,为规范人防建设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氛围。412.搞好工作对接。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能,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制定完善联合审图能力评估、资质管理等衔接配套的管理规定和办法,确保各项调整改革举措落地落实。13.强化质量监管。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层面抓政策法规、省级抓审批督导、市县抓监管落实”的职能定位, 切实履行好质量监管主体责任,采取与相关部门联合、 “互联网+”“黑红名单”制度、 “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方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