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起重机械使用、指挥和吊运,明确各方起重吊运指挥权限和责任,确保起重吊运和全体职工(含外协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特修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各科室、车间以及外协单位(含因业务需要进入现场进行作业、技服、取样、供货的外来单位)。第二章 有关术语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第四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含电梯司机、电梯安装维修,不含起重司索、遥控天车和电葫芦操作)是指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指挥、起重机械安装与维修工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