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微 信 小 程 序 平 台 运 营 规 范一 、 原 则 及 相 关 说 明微 信 最 核 心 的 价 值 , 就 是 连 接 提 供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和 多 对 多 的 连 接 方 式 , 从 而 实 现人 与 人 、 人 与 智 能 终 端 、 人 与 社 交 化 娱 乐 、 人 与 硬 件 设 备 的 连 接 , 同 时 连 接 服 务 、 资 讯 、商 业 。微 信 团 队 一 直 致 力 于 将 微 信 打 造 成 一 个 强 大 的 、 全 方 位 的 服 务 工 具 。 在 此 基 础 上 , 我 们推 出 了 微 信 小 程 序 这 个 产 品 , 提 供 给 微
2、信 小 程 序 的 开 发 者 在 微 信 内 搭 建 和 实 现 特 定 服 务 、功 能 的 平 台 。 通 过 全 面 开 放 的 能 力 , 我 们 将 更 多 连 接 的 可 能 给 予 企 业 和 服 务 提 供 者 , 并为 微 信 小 程 序 提 供 基 础 的 接 入 能 力 、 运 营 环 境 和 规 则 体 系 , 进 而 帮 助 更 多 的 企 业 和 服 务提 供 者 建 立 自 己 的 品 牌 , 将 商 业 机 会 带 给 整 个 微 信 产 业 链 。在 开 始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开 发 前 , 我 们 希 望 微 信 小 程 序 开 发 者 ( 以 下
3、也 称 为 “你 ”) 已 经 仔细 阅 读 了 微 信 小 程 序 接 入 指 南 、 微 信 小 程 序 设 计 规 范 、 微 信 小 程 序 开 发 指 南 等 ; 同 时 , 我 们 也 为 你 准 备 了 微 信 小 程 序 平 台 常 见 拒 绝 情 形 。 希 望 这 些 指 南 和 规 范 , 能够 一 定 程 度 上 帮 助 你 解 决 开 发 、 运 营 微 信 小 程 序 过 程 中 所 遇 到 的 疑 问 。我 们 希 望 你 提 交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 能 够 符 合 微 信 团 队 一 直 以 来 的 价 值 观 , 那 就 是 : 一 切 以用 户 价
4、值 为 依 归 、 让 创 造 发 挥 价 值 、 好 的 产 品 是 用 完 即 走 , 以 及 让 商 业 化 存 在 于 无 形 之中 。 在 切 实 符 合 用 户 的 合 理 需 求 和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微 信 小 程 序 所 提 供 的 功 能 和 服 务 ,为 海 量 微 信 用 户 提 供 具 有 持 续 价 值 和 高 品 质 的 服 务 。 我 们 期 待 你 来 提 交 你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二 、 具 体 运 营 规 范使 用 微 信 小 程 序 平 台 的 服 务 , 你 必 须 阅 读 并 遵 守 微 信 小 程 序 平 台 服 务 条
5、款 , 以 及腾 讯 为 此 制 定 的 专 项 规 则 等 。 本 运 营 规 范 是 在 上 述 协 议 及 规 则 基 础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相 关 内 容 旨 在 帮 助 你 更 加 清 晰 地 理 解 和 遵 守 相 关 协 议 和 规 则 , 以 便 能 够 更 加 顺 利 地 在 微信 小 程 序 平 台 进 行 运 营 , 而 不 是 修 改 或 变 更 上 述 协 议 及 规 则 中 的 任 何 条 款 。 如 果 我 们 认为 你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违 反 了 我 们 的 条 款 、 相 关 平 台 规 则 或 法 律 法 规 , 或 对 微 信 公
6、众 平 台 、微 信 开 放 平 台 造 成 了 影 响 , 则 微 信 有 权 对 你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限 制 你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访 问 平 台 功 能 、 下 架 小 程 序 、 要 求 删 除 数 据 、 终 止 协 议 等 。1.注 册 提 交 规 范1.1 提 供 给 用 户 可 以 联 络 到 开 发 者 的 链 接 或 电 子 邮 箱 等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1.2 提 供 给 平 台 联 络 到 开 发 者 的 管 理 员 微 信 号 , 并 保 证 该 微 信 号 真 实 有 效 。1.3 你 所 提
7、交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 不 得 关 联 至 你 不 具 有 完 整 合 法 权 益 或 不 具 备 完 整 授 权 的 网 站 、应 用 程 序 、 产 品 或 服 务 等 。1.4 为 保 障 平 台 和 其 他 用 户 的 安 全 、 稳 定 , 我 们 会 在 你 提 交 微 信 小 程 序 、 运 营 微 信 小 程 序等 全 过 程 中 , 要 求 你 提 供 相 应 的 材 料 、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 等 补 充 和 调 整 , 你 应 当 按 照 我 们的 要 求 协 助 我 们 进 行 审 核 , 否 则 , 将 影 响 审 核 的 结 果 。1.5 不 允 许
8、 批 量 注 册 、 重 复 提 交 大 量 相 似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1.6 不 允 许 重 复 提 交 多 个 相 同 或 同 质 化 严 重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2.基 本 信 息 规 范2.1 微 信 小 程 序 名 称 、 icon、 简 介 、 描 述 等 信 息 均 不 得 含 有 政 治 敏 感 、 色 情 、 暴 力 血 腥 、恐 怖 内 容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违 法 内 容 ; 未 经 授 权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方 享 有 合 法 权 益的 商 标 、 品 牌 标 识 等 内 容 或 与 之 相 似 的 内 容 、 信 息
9、、 特 殊 角 标 ,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知 识 产 权 ,也 不 得 含 有 其 他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肖 像 权 、 名 誉 权 、 隐 私 权 、 姓 名 权 等 )的 内 容 。2.2 微 信 小 程 序 icon 必 须 清 晰 , 不 能 含 有 其 它 水 印 信 息 。2.3 小 程 序 的 简 介 和 描 述 需 明 确 介 绍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功 能 , 准 确 反 映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核 心 体 验 ,并 保 持 最 新 。2.4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名 称 、 icon、 简 介 等 基 本 信 息 ,
10、 相 互 之 间 必 须 有 所 关 联 。2.5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名 称 和 简 介 、 描 述 中 , 不 得 混 有 商 业 化 用 语 、 热 门 微 信 小 程 序 名 称 、“国 家 级 ”、 “最 高 级 ”等 新 广 告 法 明 令 禁 止 或 其 他 无 关 的 词 语 。2.6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名 称 不 得 以 电 话 、 邮 件 、 日 历 等 广 义 归 纳 类 、 普 遍 且 不 具 有 识 别 性 的 词汇 来 命 名 , 从 而 干 扰 搜 索 结 果 。3.功 能 设 置 规 范3.1 微 信 小 程 序 所 实 际 提 供 的 服 务 和 内
11、 容 , 需 与 小 程 序 的 简 介 一 致 , 且 不 存 在 隐 藏 类 目 。3.2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核 心 功 能 , 必 须 在 小 程 序 首 页 得 到 体 现 。3.3 微 信 小 程 序 向 用 户 提 供 基 本 的 功 能 指 引 , 应 包 括 描 述 或 截 图 等 形 式 。3.4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服 务 范 围 需 与 实 际 填 写 的 类 目 和 标 签 一 致 , 也 需 和 自 身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一致 , 且 不 应 超 出 小 程 序 平 台 的 类 目 库 范 围 。 如 游 戏 、 直 播 、 虚 拟 物 品 购 买 功
12、 能 等 均 尚 未开 放 。3.5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功 能 不 能 过 于 简 单 , 提 供 的 功 能 不 应 与 其 他 微 信 小 程 序 同 质 化 严 重 。3.6 未 经 腾 讯 公 司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添 加 , 必 须 是 免 费 的 , 不 得 设 置 付 费 添 加 。3.7 未 经 腾 讯 公 司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 不 得 提 供 与 微 信 客 户 端 功 能 相 同 或 者 相 似 的 功 能 。3.8 未 经 允 许 或 未 经 腾 讯 公 司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 小 程 序 功 能 的 使 用 ,
13、不 得 依 赖 于 其 他 微 信 小程 序 , 即 不 得 以 使 用 其 他 微 信 小 程 序 为 条 件 , 也 不 得 依 赖 于 其 他 应 用 程 序 , 即 不 得 以 使用 其 他 应 用 程 序 为 条 件 ; 未 经 允 许 或 未 经 腾 讯 公 司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 也 不 得 展 示 或 者 推 荐其 他 微 信 小 程 序 或 公 众 号 。3.9 微 信 小 程 序 应 设 置 侵 权 投 诉 机 制 , 处 理 用 户 间 的 权 益 纠 纷 。4.主 体 规 范4.1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开 发 、 运 营 者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 法
14、规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 任 何 有 合 理 理由 认 为 存 在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或 监 管 要 求 的 情 况 的 , 将 会 被 拒 绝 。4.2 你 应 当 按 照 我 们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的 审 批 、 备 案 等 资 质 文 件 材 料 , 否 则 , 我 们 有 理 由 相信 你 提 交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存 在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或 监 管 要 求 的 情 况 。4.3 任 何 有 合 理 理 由 认 为 从 事 或 为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 非 法 活 动 提 供 便 利 、 协 助 的 , 将 会 被拒 绝 。
15、4.4 未 取 得 法 定 许 可 证 件 或 牌 照 , 发 布 、 传 播 或 从 事 相 关 经 营 活 动 的 , 我 们 有 权 拒 绝 。5.行 为 规 范5.1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页 面 内 容 中 , 不 得 存 在 诱 导 类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诱 导 分 享 、 诱 导 添 加 、诱 导 关 注 、 诱 导 下 载 等 ; 如 不 得 要 求 用 户 分 享 、 添 加 、 关 注 或 下 载 后 才 可 操 作 ; 不 得 含有 明 示 或 暗 示 用 户 分 享 的 文 案 、 图 片 、 按 钮 、 浮 层 、 弹 窗 等 ; 不 得 通 过
16、利 益 诱 惑 诱 导 用户 分 享 、 传 播 ; 不 得 用 夸 张 言 语 来 胁 迫 、 引 诱 用 户 分 享 ; 不 得 强 制 或 诱 导 用 户 添 加 小 程序 。5.2 不 得 存 在 恶 意 刷 量 、 刷 单 等 行 为 。5.3 未 经 腾 讯 书 面 许 可 , 不 得 使 用 或 推 荐 、 介 绍 使 用 插 件 、 外 挂 或 其 他 违 规 第 三 方 工 具 、服 务 接 入 本 服 务 和 相 关 系 统 。5.4 不 得 滥 用 模 板 消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利 用 模 板 消 息 骚 扰 用 户 和 广 告 营 销 。5.5 不 得 存
17、 在 导 致 腾 讯 软 件 在 终 端 设 备 系 统 、 应 用 程 序 商 店 、 市 场 等 必 要 的 使 用 环 境 或 下载 渠 道 中 发 生 下 架 、 下 线 、 终 止 提 供 服 务 、 不 兼 容 等 不 利 影 响 的 内 容 。5.6 完 成 注 册 后 , 如 帐 号 长 期 未 登 录 , 微 信 小 程 序 可 能 被 终 止 使 用 , 终 止 使 用 后 注 册 所 使用 的 邮 箱 、 身 份 证 、 微 信 号 等 信 息 可 能 将 被 取 消 注 册 状 态 。 5.7 不 得 通 过 微 信 小 程 序 实 施 多 级 分 销 欺 诈 行 为
18、, 发 布 分 销 信 息 诱 导 用 户 进 行 添 加 、 分 享或 直 接 参 与 。 一 经 发 现 存 在 此 类 行 为 , 微 信 有 权 对 其 进 行 限 制 功 能 直 至 下 架 处 理 , 并 有权 拒 绝 再 向 该 主 体 提 供 服 务 。6.信 息 内 容 规 范6.1 微 信 小 程 序 不 得 发 布 、 传 送 、 传 播 、 储 存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以 下 信 息 内 容 :6.1.1 反 对 宪 法 所 确 定 基 本 原 则 ,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 颠 覆 国 家 政 权 、破 坏 国 家 统
19、一 、 损 害 国 家 荣 誉 和 利 益 。6.1.2 反 政 府 、 反 社 会 , 或 存 在 煽 动 性 的 涉 政 言 论 、 散 布 谣 言 ,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 破坏 社 会 稳 定 。6.1.3 煽 动 民 族 仇 恨 、 民 族 歧 视 、 破 坏 民 族 团 结 、 破 坏 国 家 宗 教 政 策 、 宣 扬 邪 教 和封 建 迷 信 。6.1.4 展 示 人 或 动 物 被 杀 戮 、 致 残 、 枪 击 、 针 刺 或 其 他 伤 害 的 真 实 图 片 , 描 述 暴 力或 虐 待 儿 童 的 , 或 包 含 宣 扬 暴 力 血 腥 内 容 。6.1.5 传
20、 播 淫 秽 、 色 情 或 低 俗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暴 露 图 片 、 挑 逗 内 容 等 , 或 包 含非 法 色 情 交 易 的 信 息 。6.1.6 包 含 赌 博 、 竞 猜 和 抽 奖 信 息 的 。6.1.7 含 有 虚 假 、 欺 诈 或 冒 充 类 内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虚 假 红 包 、 虚 假 活 动 、 虚 假 宣传 , 仿 冒 腾 讯 官 方 或 他 人 业 务 , 可 能 造 成 微 信 用 户 混 淆 。6.1.8 公 然 侮 辱 或 者 诽 谤 他 人 , 揭 露 他 人 隐 私 ,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6.1
21、.9 未 经 授 权 , 擅 自 使 用 他 人 商 标 、 版 权 内 容 等 , 以 及 其 他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知 识 产权 的 。6.1.10 任 何 召 集 、 鼓 动 犯 罪 或 有 明 显 违 背 社 会 善 良 风 俗 行 为 的 。6.1.11 其 他 任 何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内 容 。6.2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内 容 , 也 不 得 含 有 以 下 违 反 平 台 规 则 的 信 息 :6.2.1 主 要 为 营 销 或 广 告 用 途 ( 如 内 含 空 白 广 告 位 、 招 商 广 告 等 ) , 或 直 接 出 现 漂浮 广 告 。6.2.
22、2 对 用 户 产 生 误 导 、 严 重 破 坏 用 户 体 验 , 损 害 用 户 利 益 的 谣 言 类 内 容 。6.2.3 小 游 戏 、 测 试 类 内 容 。6.2.4 传 播 骚 扰 信 息 、 恶 意 营 销 和 垃 圾 信 息 等 的 。6.2.5 存 在 违 反 与 腾 讯 签 订 的 、 任 何 形 式 的 服 务 协 议 、 平 台 协 议 、 功 能 协 议 的 内 容 。6.2.6 存 在 违 反 腾 讯 为 相 关 软 件 、 服 务 、 功 能 等 而 制 定 的 管 理 、 运 营 规 范 、 规 则 的内 容 。6.2.7 其 他 涉 及 违 法 违 规
23、或 违 反 平 台 相 关 规 则 的 内 容 。7.用 户 产 生 内 容 规 范7.1 未 经 用 户 允 许 , 不 得 代 替 用 户 发 表 内 容 。7.2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服 务 提 供 者 , 应 设 置 过 滤 违 法 、 违 规 等 不 当 信 息 内 容 的 机 制 , 保 证 用 户产 生 内 容 符 合 信 息 内 容 的 规 定 。7.3 被 投 诉 微 信 小 程 序 内 存 在 不 当 内 容 时 , 需 提 供 及 时 回 应 的 机 制 。8.商 标 与 商 业 外 观8.1 微 信 小 程 序 必 须 遵 守 商 标 、 版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24、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腾 讯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使 用 的 相关 规 则 。8.2 使 用 他 人 商 标 、 版 权 内 容 等 涉 及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的 内 容 需 要 在 帐 号 申 请 时 如 实 说 明 , 并根 据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权 利 证 书 或 授 权 证 明 等 。 非 权 利 人 或 未 经 授 权 的 , 不 得 使 用 他 人 享 有合 法 知 识 产 权 的 内 容 。8.3 非 腾 讯 官 方 帐 号 , 禁 止 在 帐 号 名 称 、 输 出 内 容 中 出 现 与 腾 讯 已 有 知 识 产 权 内 容 相 同( 如 腾 讯 、 微
25、 信 、 Tencent、 WeChat 、 QQ等 ) 、 相 近 似 ( 例 如 , 腾迅 、 tencet、 wecha 等 ) 的 字 样 , 或 者 容 易 与 目 前 已 有 腾 讯 产 品 设 计 主 题 、 外 观 等 相 混 淆的 内 容 。8.4 非 腾 讯 公 司 实 际 运 营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 不 得 误 导 和 暗 示 用 户 腾 讯 公 司 是 该 微 信 小 程 序 运营 者 , 或 者 误 导 和 暗 示 用 户 腾 讯 公 司 以 任 何 形 式 表 示 认 可 其 质 量 、 服 务 或 与 其 存 在 合 作关 系 。9.可 用 性 和 完 整
26、 性 规 范9.1 提 交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应 该 是 一 个 完 成 品 , 要 求 可 以 打 开 、 可 以 运 行 , 且 不 得 为 测 试 版 。9.2 微 信 小 程 序 程 序 不 应 造 成 微 信 客 户 端 崩 溃 或 程 序 本 身 崩 溃 。9.3 不 应 存 在 严 重 Bug( 如 无 法 添 加 和 打 开 、 无 法 返 回 和 退 出 、 卡 顿 严 重 等 ) 。9.4 开 发 者 应 保 证 已 发 布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使 用 流 畅 性 、 稳 定 性 和 安 全 性 , 若 因 微 信 小 程 序 自身 原 因 导 致 其 向 用 户
27、 提 供 的 服 务 中 断 且 未 能 在 腾 讯 认 为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修 复 的 , 腾 讯 有 权采 取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临 时 下 架 等 处 理 措 施 , 以 维 护 良 好 的 用 户 体 验 。9.5 若 小 程 序 中 存 在 帐 号 关 系 或 付 费 内 容 , 需 提 供 测 试 号 , 包 含 帐 号 和 密 码 , 保 证 审 核 者可 以 体 验 所 有 功 能 。10.用 户 隐 私 和 数 据 规 范10.1 数 据 收 集 和 存 储10.1.1 在 采 集 用 户 数 据 之 前 , 必 须 确 保 经 过 用 户 同 意 , 并 向
28、用 户 如 实 披 露 数 据 用 途 、使 用 范 围 等 相 关 信 息 。10.1.2 不 得 非 法 收 集 或 窃 取 用 户 密 码 或 其 他 个 人 数 据 。10.1.3 除 非 相 关 法 律 要 求 , 或 经 用 户 同 意 , 否 则 不 得 要 求 用 户 输 入 个 人 信 息 ( 手 机号 、 出 生 日 期 等 ) 才 可 使 用 其 功 能 , 或 收 集 用 户 密 码 或 者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手 机 号 、 身 份 证 号 、 生 日 、 住 址 等 ) 。10.1.4 若 用 户 要 求 , 你 应 该 删 除 接
29、 收 的 所 有 关 于 该 用 户 的 数 据 , 除 非 依 据 法 律 、 法规 你 有 权 要 求 保 留 这 些 数 据 。10.1.5 若 你 终 止 使 用 微 信 小 程 序 , 则 应 立 即 删 除 从 微 信 和 微 信 小 程 序 接 收 的 所 有 用户 数 据 。10.2 数 据 使 用10.2.1 不 允 许 向 微 信 小 程 序 其 他 用 户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显 示 用 户 微 信 号 、 名 称 、 QQ、手 机 号 、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和 出 生 日 期 等 信 息 。10.2.2 不 允 许 将 用 户 微 信 号 、 名 称 、 QQ
30、、 手 机 号 、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和 出 生 日 期 等 信息 用 于 任 何 未 经 用 户 及 微 信 平 台 授 权 的 用 途 。10.2.3 不 允 许 进 行 反 射 查 找 、 跟 踪 、 关 联 、 挖 掘 、 获 取 或 利 用 用 户 微 信 号 、 名 称 、QQ、 手 机 号 、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和 出 生 日 期 等 信 息 从 事 与 微 信 小 程 序 所 公 示 身 份 无 关 的 行 为 。10.2.4 不 允 许 在 未 经 用 户 明 确 同 意 、 未 向 用 户 如 实 披 露 数 据 用 途 、 使 用 范 围 等 相 关信 息 的
31、 情 形 下 , 复 制 、 存 储 、 使 用 或 传 输 用 户 数 据 。10.2.5 通 过 微 信 接 收 的 数 据 , 需 保 持 数 据 为 最 新 并 利 用 这 些 数 据 改 善 微 信 小 程 序 的用 户 体 验 。10.2.6 未 经 腾 讯 公 司 授 权 或 允 许 , 不 得 将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数 据 加 入 搜 索 引 擎 或 目 录 ,或 将 微 信 小 程 序 搜 索 功 能 加 入 微 信 小 程 序 。10.2.7 未 经 腾 讯 公 司 授 权 或 允 许 , 不 得 使 用 从 微 信 和 微 信 小 程 序 接 收 的 数 据 用 以
32、 做出 有 关 资 格 的 决 定 , 包 括 决 定 是 否 批 准 或 拒 绝 某 项 申 请 , 或 对 某 项 贷 款 收 取 多 少 利 息 等 。10.2.8 若 你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主 体 被 第 三 方 收 购 或 合 并 , 则 你 从 微 信 和 微 信 小 程 序 接 收的 数 据 仅 能 在 你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内 继 续 使 用 。10.3 数 据 安 全10.3.1 请 谨 慎 保 管 好 你 的 帐 号 、 密 码 和 密 钥 。10.3.2 若 使 用 第 三 方 合 作 伙 伴 服 务 , 那 么 应 同 合 作 伙 伴 签 署 合 同 , 以
33、 保 护 你 从 微 信获 取 的 任 何 信 息 , 限 制 其 对 这 些 信 息 的 使 用 并 保 持 信 息 的 保 密 性 。10.3.3 不 得 要 求 用 户 降 低 手 机 操 作 系 统 安 全 性 ( 如 要 求 iPhone 用 户 越 狱 、Android 用 户 ROOT 等 ) 后 , 方 能 使 用 相 关 功 能 。10.4 地 理 位 置10.4.1 在 采 集 、 传 送 或 使 用 地 理 位 置 数 据 之 前 未 通 知 并 获 得 用 户 同 意 的 小 程 序 , 将会 被 拒 绝 。10.4.2 使 用 基 于 地 理 位 置 的 API 用
34、于 车 辆 、 飞 机 或 其 他 设 备 的 自 动 控 制 或 自 主 控 制的 微 信 小 程 序 将 会 被 拒 绝 。10.4.3 使 用 基 于 地 理 位 置 的 API 用 于 调 度 、 车 队 管 理 或 应 急 服 务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将 会被 拒 绝 。10.4.4 地 理 位 置 数 据 只 能 用 于 微 信 小 程 序 提 供 的 直 接 相 关 功 能 或 服 务 。11.小 程 序 支 付 规 范11.1 若 微 信 小 程 序 内 存 在 支 付 行 为 , 需 在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简 介 中 有 明 确 的 指 示 。11.2 执 行 支
35、付 动 作 前 , 需 在 页 面 中 对 用 户 有 明 确 的 提 示 。11.3 未 经 腾 讯 许 可 , 不 得 使 用 微 信 支 付 作 为 捐 款 和 募 捐 。11.4 在 微 信 小 程 序 平 台 使 用 支 付 功 能 的 ,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开 展 ,不 得 实 施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集 资 诈 骗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或 为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提 供 协 助 。11.5 使 用 微 信 支 付 等 腾 讯 提 供 的 第 三 方 支 付 工 具 的 , 需 遵 守 微 信 支
36、 付 服 务 协 议 和 微 信 支 付 用 户 服 务 协 议 等 服 务 协 议 和 平 台 规 则 。12.技 术 实 现 规 范12.1 遵 守 微 信 小 程 序 开 发 文 档 和 开 发 规 范 中 的 规 则 和 约 定 。12.2 微 信 小 程 序 开 发 者 允 许 并 授 权 微 信 团 队 对 提 交 的 代 码 进 行 漏 洞 安 全 测 试 。12.3 系 统 安 全 要 求12.3.1 严 禁 利 用 手 机 系 统 、 微 信 或 其 他 软 件 或 硬 件 的 技 术 漏 洞 , 一 旦 发 现 将 回 收 微信 小 程 序 主 体 的 帐 号 资 格 。1
37、2.3.2 不 得 安 装 或 运 行 其 他 可 执 行 代 码 的 程 序 。12.3.3 不 得 利 用 微 信 小 程 序 传 播 病 毒 。12.4 API 的 使 用12.4.1 不 得 使 用 非 公 开 的 API 的 程 序 。12.4.2 使 用 内 测 中 的 API 的 程 序 , 微 信 团 队 有 权 保 留 回 收 接 口 的 权 利 。12.4.3 禁 止 违 规 ( 跨 主 体 ) 使 用 其 他 第 三 方 应 用 的 API。12.4.4 未 经 腾 讯 允 许 , 不 得 将 我 们 的 代 码 、 API 或 工 具 出 售 、 转 让 或 转 授 给
38、 他 人 。12.4.5 不 得 对 任 何 SDK 或 组 件 进 行 修 改 、 转 译 或 进 行 逆 向 工 程 , 也 不 得 将 其 用 之 于制 作 衍 生 产 品 。12.5 其 它 要 求12.5.1 执 行 多 任 务 时 , 使 用 后 台 服 务 仅 限 于 几 种 目 的 : VoIP、 音 频 播 放 、 地 理 位置 、 完 成 任 务 以 及 本 地 提 醒 等 。12.5.2 不 得 改 变 原 生 用 户 界 面 元 素 和 行 为 ( 如 音 量 增 减 和 静 音 开 关 或 其 他 ) 。12.5.3 禁 止 视 频 、 音 乐 、 语 音 等 多 媒
39、 体 的 自 动 播 放 。12.5.4 不 得 在 用 户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 使 用 录 音 功 能 。12.6 授 权 登 录12.6.1 微 信 小 程 序 内 存 在 帐 号 体 系 时 , 必 须 提 供 微 信 授 权 登 录 。12.6.2 如 果 用 户 选 择 拒 绝 授 权 , 你 可 以 在 用 户 表 现 出 向 你 授 予 权 限 的 意 向 后 再 次 提醒 他 们 。12.6.3 应 提 供 功 能 正 常 且 易 于 发 现 的 “退 出 ”选 项 。12.6.4 用 户 拒 绝 授 权 后 , 开 发 者 有 义 务 清 除 并 不 再 继 续
40、使 用 该 用 户 的 微 信 头 像 、 昵称 等 数 据 。12.7 文 件 下 载12.7.1 需 显 式 提 示 用 户 , 使 用 uploadfile 接 口 上 传 文 件 , 不 得 重 复 多 次 上 传 相 同文 件 。12.7.2 在 移 动 网 络 下 , 不 得 在 用 户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 使 用 downloadfile 接 口 下 载过 多 文 件 。12.8 模 板 消 息12.8.1 模 板 消 息 的 使 用 , 必 须 遵 守 微 信 小 程 序 模 板 消 息 规 范 。12.8.2 不 得 恶 意 诱 导 用 户 进 行 触 发 操 作
41、 , 以 达 到 可 向 用 户 下 发 模 板 目 的 。12.8.3 不 得 恶 意 骚 扰 , 下 发 对 用 户 造 成 骚 扰 的 模 板 。12.8.4 不 得 恶 意 营 销 , 下 发 营 销 目 的 的 模 板 。13.小 程 序 UI 规 范13.1 应 符 合 微 信 小 程 序 设 计 规 范 。13.2 遵 守 微 信 的 外 观 和 功 能 , 不 得 提 供 改 变 微 信 外 观 和 功 能 的 用 户 体 验 。13.3 保 持 所 有 图 片 文 本 简 洁 , 不 可 使 用 文 本 遮 挡 图 片 。13.4icon 建 议 使 用 有 色 背 景 。1
42、3.5 微 信 小 程 序 页 面 内 的 浮 层 和 弹 窗 应 可 关 闭 。13.6 不 得 模 仿 系 统 通 知 或 警 告 诱 导 用 户 点 击 。13.7 小 程 序 的 页 面 在 下 拉 时 , 帐 号 字 样 应 清 晰 可 见 , 不 得 使 用 背 景 色 遮 挡 帐 号 名 称 。三 、 投 诉 与 处 罚 规 范微 信 小 程 序 平 台 已 启 用 用 户 投 诉 处 理 机 制 , 我 们 会 根 据 用 户 的 投 诉 , 视 违 规 程 度 予 以 不同 程 度 的 处 罚 措 施 。四 、 遵 守 当 地 法 律 监 管你 在 使 用 微 信 小 程 序
43、 平 台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应 当 遵 守 当 地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并 尊 重 当 地 的 道德 和 风 俗 习 惯 。 如 果 你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或 道 德 风 俗 , 你 应 当 为 此 独 立 承 担 责任 。微 信 小 程 序 开 发 者 应 避 免 因 使 用 本 服 务 而 使 腾 讯 卷 入 政 治 和 公 共 事 件 , 否 则 腾 讯 有 权 暂停 或 终 止 对 你 的 服 务 。五 、 小 程 序 平 台 运 营 规 范 免 责 声 明微 信 小 程 序 开 发 者 明 确 了 解 并 同 意 , 关 于 微 信 小
44、 程 序 服 务 腾 讯 不 提 供 任 何 种 类 的 明 示 或暗 示 担 保 或 条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商 业 适 售 性 、 特 定 用 途 适 用 性 等 。 你 对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使用 行 为 必 须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六 、 动 态 文 档这 是 一 份 动 态 更 新 的 文 档 , 我 们 会 根 据 新 出 现 的 问 题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更 新 或 产 品 运 营 的需 要 来 对 其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并 更 新 , 制 定 新 的 规 则 , 保 证 微 信 用 户 的 体 验 。 你 应 能 反 复 查看 以 便 获 得 最 新 信 息 , 请 定 期 了 解 更 新 情 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