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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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假冒及冒充专利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行为 ; (三)是否存在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 (四)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

2、、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 ; (五)是否存在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专项督查:省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专项督查; (三)定期抽查:定期对我县的生产部门和流通领域进行抽查。 - 2 -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县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年度计划性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产品抽检等方式,对 专利市场实施监管。现场检查时,至少有两名专利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含有专利标记的产品进行登记,核查其法律状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

3、)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向被检查对象反馈结果; (五)对检查结果较差的单位督促落实整改; (六)视情况安排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县科工信局发出行政监督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当自 收到行政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向县科工信局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按照行政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的,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其行政行为的性质、程度、影响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

4、职责权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 3 - 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决定。 对于在全县开展的综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县科工信局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 。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监察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节能登记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未能通过节能登记审查)的项目; (二)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三)在项目节能登记中弄虚作假,项目能源消耗量与项目节能审查申

5、请表内容严重不符的; (四)项目在通过节能审查之日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五)由于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变化使得项目年综合能源 消费量增加 20%及以上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包括 定期检查和 不定期检查。 - 4 -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行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 (二)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6、(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 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是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 5 -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用能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 )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 二 )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产品及设备能效标准执行情况; ( 三 )节能 目标

7、责任制等相关措施建立及落实情况; ( 四 )能源计量、能源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 五 )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 ( 六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 七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 ( 八 )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 进入被监察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 6 - ( 二 )要求被监察单位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进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 ( 三 )根据需 要对被监察单位有关产品、设备、工艺流程进行

8、检测以及拍照、摄像、录音; ( 四 )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限期作出书面答复; (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 一 )采取书面监察,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监察通知要求如实报送书面和电子材料。 ( 二 )采取现场监察,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提前 7 日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但办理案件和处理举报、投诉以及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 三 )现场监察应当由 2 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节能监 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 被监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现场监察笔

9、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注明。 ( 四 )被监察单位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文件、样品等。不得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相关资料。 - 7 - ( 五 )实施节能监察需检测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被监察单位进行节能检测。被监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检测,并对检测结论承担责任。委托检测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监察单位有用能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不合理用能行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 一 )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下达限期整改

10、通知书,责令被监察单位限期整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予以处罚的除外; ( 二 )有其他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建议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 三 )被监察单位有用能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或者处理的,节能监察机构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或者处理。 ( 四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节能监察结束后 15 日内将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送达被监察单位。 ( 五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节能监察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监察单位整改情况的核查。 - 8 - ( 六 )被

11、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 )对 信息化工程审批监管 一、 监督管理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 (限县本级财政 拨付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的信息化工程。 二、 监督检查内容 (一)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 二 )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12、。 ( 三 )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 四 )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 五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 监督检查方式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可研(概算)变更监管;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四、 监督检查措施 审核备案招标文件;检查项目投 资、进度、质量安全等实施情- 9 - 况;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部分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五、 监督检查程序 (一) 审核备案招标文件。按照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将招标文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备案。 ( 二 )日常检查。确定项目名单,组织检查小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实地查验、调查取证等方式,检查项目项目进度是否按照计划推进,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合理,提

13、出并反馈检查意见。 ( 三 )竣工验收。项目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成立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验资料、现场查看、专家质询等方式对竣工情况进行审查,出具工程竣工验 收意见。 ( 四 )绩效评价。确定项目名单,成立专家团队,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验资料、现场查看、专家质询等方式,对抽查项目的项目管理、系统产出、应用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价,并现场评分。 六、 监督检查处理 ( 一 )在招标文件备案中发现标书编制违法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提出修改意见,责令整改。 ( 二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通报相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

14、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 三 )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在验收意见书中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 定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 四 )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 10 - 或者运行维护信息化工程的重要依据。对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暂停其他项目的立项审批。 (五) 对 信息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限县本级财政拨付)的信息化工程招标人、合同中标人。 二、 监督检查内容 按规定选用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双方按签订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权利和责任。 三、 监督 检查方式 审核备案,项目公告,专项检查,竣工验收。 四、 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组织开展合同履约情况检查活动;竣工验收;接受投诉和举报。 五、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在招标前应当将招标文件送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招标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的,应当及时改正,并重新保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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