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管理办法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管理办法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管理办法宁波市公共自行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提高员工队伍素质,规范企业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区域的工作人员,在解除违纪违规员工时,适用本办法。劳务派遣员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020103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管理办法(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