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法的常用知识讲解关于担保法的常用知识讲解 主讲:韩丕显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1 11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3担保合同是主主合合同同的从从合合同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债务务人人、担担保保人人、债债权权人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章第二章第一节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保证和保证人 2 2 保保证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第二节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3 3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2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