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技术导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技术导则(GBZ/196GBZ/196、19719720072007)20122012年年1212月月 贵阳贵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