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的权力和义务护士的权力和义务概 述 护士条例于2008年1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我国护理工作的一件大事。护士是医疗卫生专业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护理工作直接关系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护理事业发展比较迅速。条例的公布施行极大地激发了广大护士的工作热情,促进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护理工作。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深刻理解。以此指导我们的工作。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 包括包括(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2)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4)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5)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6)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护士应当履行的义务护士应当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