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办理机关 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办理方式 一次不用跑(国税) 最多跑一次 办理条件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以申报代替备案的方式享受优惠。 报送资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 49号)、国家税务总局
2、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 2017 403 号),在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时,仅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根据享受的优惠项目,留存相应资料备查。但以下几种情况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外,仍需备案相应资料: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 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
3、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 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4、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5)企 业开发环境等
5、相关证明材料; ( 6)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3、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 1 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 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
6、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 1)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 2)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 营业)情况说明; ( 3)符合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 1)企业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 2)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录入信息办结 网上办理入口:湖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网上办理优惠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监督投诉方式 1.12366 纳税服务热线; 2.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纳税服务投诉电话。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