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安全生新安全生产产法法第八十条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有关证据。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