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银行 海宁 支行 “ 政采贷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交通银行零售板块小企业信贷手册以及 嘉兴 市财政局、 嘉兴市 人行、 嘉兴市 银监和 嘉兴市 金融办嘉兴市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嘉财采监 2015 203 号)(以下简称“办法”) 、海宁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海财政 2015 17 号)、海宁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财政 2017 29 号)文件精神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
2、本办法。 第二条 “ 政采贷”产品是针对获得海宁 市 政府采购合同的优质中小企业客户推出的快捷融资产品。政府采购供应商中标或 成交后 ,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向我行提出融资申请,我行按合同金额一定比例对供应商提供融资。 第三条“ 政采贷 ”属于专属授信产品,主要使用零售板块小企业信贷业务中适合“办法”要求的授信产品。 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其范围 第四条 授信对象。已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入库,并取得 海宁市政府采购合同的海宁 市内 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 客户准入条件: 1、符合四部委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3、号)要求; 2、企业遵循交通银行零售信贷基本政策及投向指引要求,授信用途明确、合法,符合交行现行政策规章; 3、企业 在 我行 小企业信贷管理系统内部评级 PD 评级在 9 级(不含 以上;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及环保政策 ;无违法、违约、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过政府采购业务纠纷; 5.拥有两年以上的政府采购交易记录。 第三章 授信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授信额度。企业根据中标通知书,我行给予授信额度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70%,且最高为人民币 300 万元的授信额度。 第七条 授信期限。授信期限应遵循和采购合同项下交易期限及最后付款期限匹配,一次性使用,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4、。 第八条 利率水平。对本次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申请银行融资,利率水平优于我行一般小企业贷款定价利率,结合 市场价格及 款企业实际情况, 一户一策、 差异化定价 , 一般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5%。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九条 申请材料。企业申请“ 政采贷 ”业务,需提供以下 资料: (一) 经年检的营业执照 /批准证书; (二)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验资报告; (四)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五)企业章程; (六)贷款卡及密码、贷款卡查询授权书; (七)法人代表身份证; (八)连续两年和近期的财务报表(若有); (九)企业的中标通知书; (十)政府采购合同; (十一)交行要求的其
5、他材料。 第十条 担保方式。“ 政采贷 ”业务担保方式:授信额度在采购合同范围内的,一般为信用方式,或由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保,不附加其他形式担保。对超出合同金额部分使用抵(质)押、保证担保等单一或者组合的担保方式。操作方式同一般小企业授信。 第十一条 申请方式。 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中标之后,凭中标通知书向我行申请“ 政采贷 ”业务,同时企业必须在我行开立专户,作为政府采购金入账唯一账户,企业融资的资金、货款的回笼需在我行封闭运行,确保货款的资金回笼到我行账户中。 第十二条 业务流程。 1.企业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凭海宁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中介机 构签发的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向我行
6、提出融资申请。 2.我行对企业授信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对该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的书面信息与网上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并出具“ 政采贷 ”受理通知书,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上签署受理意见。 3.中标企业在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向海宁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申明本合同将用于“ 政采贷 ”信用融资,并提交签约银行签发的“ 政采贷 ”受理通知书。 4.海宁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在鉴证“ 政采贷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 应重点复核“ 政采贷 ”受理通知书中收款账号等相关信息与政府采购合同是否一致。相关信息复核准确无误后在政府采购合同
7、上加盖“ 政采贷 ”合同专用章。 5.我行应按规定对申请信用融资的供应商及确认的政府采购 合同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备案合同中明确的我行账户为唯一收款 账户,审核无误后及时予以放款。贷款资金的发放按照银监会“三 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受托支付。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贷后管理。“ 政采贷 ”业务的贷后管理,应在落实我行贷后管理相关政策基础上重点加强以下监管工作: (一)确保企业在我行开立的专户是其作为政 府采购金入账 的唯一账户,确保货款的资金回笼到我行账户中。企业融资的资 金、货款的回笼需均在我行封闭运行, (二)贷款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在采购合同项下组织生产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用途,资金划转符合相关规定程序。 (三)客户经理对授信企业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非现场查访,每季度进行一次实地查访。同时加强与市财政局采购处联系,确定财政款项支付时间,一旦支付,立即归还我行贷款本息。 (四)在“ 政采贷 ”贷款额度使用期内,如果出现单笔贷款逾期,应暂停贷款额度的使用,企业要求恢复贷款额度,应在归还逾期贷款后, 才能向我行重新提出请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行 海宁 支行 负责解释和修订。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二一八 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