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井下生产一般安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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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井下生产一般安全规定1. 凡从事矿山工作的人员,其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的规定。2. 凡参观及实习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否则不准下井。新员工下井作业前,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指定师傅带领一段时间(按规定),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规程和作业场所等,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转为公司员工。3. 禁止私自带人下井和进入厂房,生产区内不准带进小孩。4. 工作前不准喝酒,必须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在工作中不准嬉戏、睡觉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准擅自离岗。5. 注意来往车辆、风水管道、输电线路,防止压伤、碰伤和触电。行人要走行人道,不准触摸电器设备和运转设备。严禁任何人搭乘电机车、矿车和材料车。6. 任何人不准通过正在放矿的漏斗和跨越正在运行的斜坡道车场,禁止横跨调车场内的列车。7. 不准在交通要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料,井巷作业场所必须保持道路畅通无阻,物料应整齐有序地堆放在指定地点。翻倒的矿车、材料车、矿(岩)石及杂物等要及时清除。用过的废油等易燃物应及时带出井口处理好。井口轨道旁一米内不准堆放物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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