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本章基本内容 物权法概述 物权变动 自物权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种类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他物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一、物的特征、分类(一)物的特征 物的特征理解1.有体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无体物一般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空气、各种智力成果2.可支配性不能为人力所直接控制和利用,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太阳、月亮3.非人格性必须与人的身体相分离,若是人身体的组成部分则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人体器官、假牙、假肢【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的是()。A.商标 B.空气 C.镶在人嘴里的假牙 D.放在地上的假牙【答案】D(二)物的分类 分类要点举例1.动产与不动产物权变动要求不同: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不动产如:土地、房屋2.主物与从物(1)从物必须单独为一物,非整体与局部的关系;(2)从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电视机与遥控器;汽车与备用轮胎;房间的钥匙等3.原物与孳息孳息是从原物中派生出来的,必须与原物分离。(1)天然孳息如果实、小动物等。所有权归属: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所有权人,有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