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第二讲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案情简介】2008年10月,原告乙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甲公司承包北京市朝阳区一处厂房的拆除工程。2008年10月29日,原告将该厂房拆除工程发包给陆某,工程总价款为85000元。2008年10月31日,陆某雇佣郭某从事拆除工作,11月19日郭某在工作中摔伤。陆某支付了郭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生活费。2009年9月,原告乙公司与陆某之间的工程款已结清。2009年10月18日,郭某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原告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4月2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郭某自2008年10月31日至2009年9月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案情简介】原告王某诉称:2001年6月21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某林业工作站工作,负责被告的绿化和消防工作,月均工资为2500元。自2008年8月起,被告的负责人多次找原告谈话,要求与原告签订承包协议书,由原告承包被告处的绿化和消防工作。原告不明就里,先后咨询了劳动局工作人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