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担保物的担保第四节 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优先受偿先受偿。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二、抵押物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担保法T37: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物的登记法定登记法定登记担保法T41: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是一种公示方法,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