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权法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法基本原理物权法基本原理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所有权第三节第三节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第四节第四节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第五节第五节 占有占有第一节 物权法基本原理一、物二、物权与物权法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四、物权变动五、物权的保护一、物(一)物的概念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非人格性。2.有体性。3.可支配性或称被控制性。(二)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的范围如下:(1)土地。(2)建筑物与构筑物。(3)林木。(4)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物。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流通性和范围有区别。第二、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第三、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第四、诉讼管辖不同。2.特定物和种类物 这是根据物是否有独立性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分类。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性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他物替代的物。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要具体指定的物。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有些法律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