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海运提单第一节 提单的定义、性质和作用一、提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主要关系方:货方-托运人(卖方或出口商)-收货人(买方或进口商)-提单持有人(托运人或提单受让人)承运人二、提单的性质、作用v1、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实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v2、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持有人拥有支配货物的权利,因此提单可以用来向银行议付货款和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也可用来抵押或转让。v3、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由于运输契约是在装货前商订的,而提单一般是在装货后签发的,故其本身不是运输契约,而只是运输契约的证明。(一)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海上运输合同-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为什么说提单只是班轮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班轮运输合同?提单正反面的条款说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先有接收货物或装船,或货运协议或装货协议,然后签提单。提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包含印就条款的一种商业票据。承运人单方的,不是双方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