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YTSL TG 301 2017 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许可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 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许可的事项审 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 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办公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我局行政许可事项 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许可的办 理。 2 .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3. 审批依据 3.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八条:“河道
2、管理范围 内的滩地不得擅自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并严格控制占用时间。” 3.2.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 :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 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一)本省行政区域 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二)赣江、 抚河 、信江、饶河、 修河 和鄱阳湖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三) 本省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四)其他河道由所 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 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委托 河道管理机构或者下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省 管河段的具体
3、范围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划定。 4. 受理机构 鹰潭市水利局。 Q/YTSL TG 301 2017 5. 决定机构 鹰潭市水利局。 6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7. 申请条件 7.1. 不影响河道堤防安全,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不得阻碍行洪 。 7.2. 有关专家组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评价意见。 8. 禁止性要求 8.1 不是确需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的。 8.2 不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8.3 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 安全、 防汛抢险、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 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 8.4 占用河道
4、滩地临时设施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 8.5 不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9. 申请材料目录 表 1 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 必须 原件 份数 复印件份数( 需加盖公 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1 申请书 是 2 2 该临时设施设臵所依据的文件 是 2 3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影响河道 管护设施情况以及该临时设施防御洪 涝的设防标准及措施 是 2 4 该临时设施对河道行洪的影响及处理 分析论证材料及评审意见 是 2 5 度汛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是 2 Q/YTSL TG 301 2017 10. 申请接收 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水利局行政窗口统一接收。 11. 办理
5、基本流程 11.1. 申请 申请人通过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水利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 负责。 11.2.受理 11.2.1.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水利局窗口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符合受理条件的,许可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发 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转送许可事项技术审查部门 。 11.2.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许可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补 正告知书。 11.2.3.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许可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 理决定书。 11.3.技术审查(不计入办理期限) 鹰潭市水利局建管科完成申请材料合规性
6、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按要 求选择与申请人申请事项相适应的评审人员组成技术审查专家组、制定技术审查 计划,开展技术审查。 11.4. 材料审核 11.4.1. 鹰潭 市 水利局建管科于 12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技术审查 成果材料审 核,审核通过的,报局分管领导 。 11.4.2. 审核不通过的,鹰潭市水利局建管科应当及时退回技术审查专家组 进行补正(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属业务挂起)。 11.5 .许可决定 11.5.1. 鹰潭市水利局分管领导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是否准予 许可的决定。 11.5.2.鹰潭市水利局建管科于 2 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决定或证件送审 批窗口。
7、 11.6. 发证 Q/YTSL TG 301 2017 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水利局许可窗口于 1 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书(批 复文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12 .办理方 式 窗口现场受理。 13 .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45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14.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5. 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 。 16 . 结果送达 16.1 由 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水利局窗口统一颁发 。 16.2 如行政相对人有需要,可留下地址提供审批结果邮寄服务。 17.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7.1.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8、。 17.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 辩权;有权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 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 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17.3.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 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 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8. 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 0701-6280542(办证窗口 ), 0701-6440263(建管科 ) 19.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 0701-6449573 , 0701 6264965 20. 办公地址和时间 Q/YTSL TG 301 2017 20.1.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水利局窗口 ,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与湖西路交叉处 (贵溪公交始发站对面)。 夏令制 上午 8:00 11:30;下午 14:30 17:30 冬令制 上午 8:00 11:30;下午 14:30 17:00 21.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结果公开查询: http:/ Q/YTSL TG 30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