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商品混凝土企业技术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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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东莞市 商品混凝土企业技术管理规程 (草案 ) 华南理工大学材料学院 东莞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2006 年 4 月 -2 东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技术管理规程 (细则) (草案 ) 华南理工大学材料学院 东莞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第一条 , 为了加强东莞市属范围内商品混凝土生产的技术管理 ,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87 号 )(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及建设部制订的有关混凝土及预拌混凝土的相关标准及规范,制订如下的有关 技术管理规程(细则 )。 第二条 ,凡是 东莞市 属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均适用于 本 规程。 东莞市 范围外的混凝土公司 (搅拌站

2、 )供应 东莞市 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前,必须报请 东莞市 建设委员会审批 ,并且执行本规程 。 第三条 ,关于 东莞市 新建商品混凝土公司及搅拌站的选址及设计,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选址 建站 必须在 东莞市 城市规划容许的范围内,并报请 东莞市城市 规划局 、环保局和 东莞市 建设委员会审批。 原则上要求搅拌站位于城市周边、环市干道或河道附近并分散布置 ,远离居民点; 搅拌站建设和生产 不能破坏城市景观和绿化,并 应 减少对交通及 环境的影响。 2、 报建搅拌站 前 必须 提供 准确而详尽的市场调查分析报告 和建站可行性报告 , 对拟建站点周围可供范围内的 土木建筑市场需求、商品混凝土现状、

3、市场将来的发展,资源供应渠道以及建站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论证性分析。首先经过混凝土行业协会组织 经济专家和 技术专家的审核, 然后报请上述有关部门及主管部门审批。 严格按照适度鼓励竞争,但不导致过渡竞争,布点更趋合理,资质更加优良的原则选定; 2新建搅拌站生产规模不宜过大。每个站标准年生产能力应在 30 万米 3(含 30 万米 3) 以下, 即 一个搅拌站不超过两个搅拌楼 (两台 3 米 3 或 3 米 3 以下的搅拌机)。 3搅拌站设计必须经过 东莞市 建设委员会批准,符合占地面积少,物资流向合理,环境 和噪声 污染少,污水实现零排放, 废弃物循环使用以及生产和运输安全的 要求。 第四条 ,

4、每个商品混凝土 公司和 搅拌站 (包括已建和新建 )的 人员和 技术力量的配备,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企业经理具有 3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 2 年以上从事商品砼生产 的 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2每个搅拌站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工程技 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上述所有人员必须全职 (而非兼职 )在该公司 (搅拌站 )工作。 3、 混凝土公司和搅拌站都应该对其岗位工、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定期 (不超过一年) 进行业务技术和业务素质

5、培训,并发给培训结业证书,凭证书上岗。 -3 第五条 ,商品混凝土公司及其搅拌站 (包括新建及已建 )的生产技术设备和设施的配备,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混凝土公司或搅拌站内设有混凝土产品及原材料的专用试验室。其设备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能够完成混凝土原材料全套检验项目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全套 试验工作。 2搅拌站生产用的计量设备及试验室内的计量和测试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部门和检验部门年检合格方可使用。生产用计量设备计量精度要求必须满足 GB14902预拌混凝土标准的要求。 3搅拌楼内要有足够容积和数量的 物料 储存 库 ,储存水泥、两种矿物掺合料和化学外加

6、剂在内的原材料,其储存量不应少于标准生产能力 时 的 四 天用量, 为此,应该设立搅拌楼以外的中转库。 并且有合适的、不泄漏粉尘和物料的设备输送这些原材料。 4 搅拌站内必须有设计合理和容量足够的 防雨水、不排污的 仓库储存和处理砂 、石 原材料。储存量 应 满足正常生产砼 6 天以上的要求。 5 搅拌站内要设有能对生产混凝土时产生的污水及废料实现净化处理及循环使用的设施 。不得向站外排放任何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和废料。站内的空气含尘量要分别达到国家相关要求,即生产厂内 100mg/m3,站外环境 50mg/m3.。站周围应该注重绿化和生态保护。 第六条 ,关于商品混凝土公司及混凝土搅拌站的资

7、质等级管理,执行建设部颁发的规定 , 即 目前 东莞市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的资质主要分为二级、三级, 其分级原则既含盖建设部规定的 企业生产能力和人员配备的条件,也 补充 企业生产的历史和业绩的条件。 与此同时,设立“ 准三级 ” 资质 等级。 第七条 , 二级企业(站)应在工艺设计、生产能力和人员、设备的配置上同时满足规定的要求和本规程第五条的要求,并且具有三年以上供应商品混凝土的历史,近二年内承担的混凝土工程没有出现过任何验收不合格的重大事故,优等工程的占有率应在 50%以上。并且在用户和工程监理、检测方中信誉良好,获得普遍好评。符合上述条件的具有一个以上搅拌站的公司,总生产规模只要达

8、到规定要求的,亦可以升为二级企业。 第八条、 三级企业(站)在工艺设计、生产能力和人员、设备的 配置上需同时满足规定和本规程第五条的要求,且要经过半年以上的试生产,其产品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在用户和工程监理、检测三方中没有重大投诉案例,经过市建委组织相关部门评审以后可以获得。生产规模没有达到二级要求的企业,亦评为为三级企业。 第九条 、 凡新建企业以及生产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受到处理的企业,通称为 准三级企业。其产品只能供应非重大工程及工程的次要部位。 准三级 企业生产半年以后,经过市建委组织相关部门评审合格,可以评为三级企业。 第十条、 东莞市 在 将来 条件成熟并由市建委报请国家建设部批准

9、以 后 , 可以 评定 一级商品混 凝土企业。一级企业除了基本条件必须达到建设部规定中的二级标准及本规程第五条的要求之外,还必须有生产商品混凝土五年以上的历史,近三年内承担的工程没有出现过任何验收不合格的事故及用户投诉 并经确认的技术和服务的 案例;优等工程的占有率应在 80%以上;在用户(工程承包)及工程监理 ,质监 三方中信誉优良,获得一致好评。一级企业必须在市建委领导下经由 东莞市 上述三方代表在会议的正式评选中得出。其在商品混凝土企业中的数量不应超过 5%。 第十一条 , 东莞市 商品混凝土公司和搅拌站生产所用水泥必须是持有国家生产经营许可证、日产 2000 吨以上规模的新型干法回转窑

10、工艺线生产的熟料经本厂(水泥厂)或专业粉磨站磨制的优质水泥。其出厂水泥必须具有国标 32.5 及以上的等级, 所有具 -4 有框架结构的建筑和 重要工程 (市政、港口、高速公路等) 所用水泥要采用 42.5 及以上等级。 第十二条 ,水泥的质量除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外,还应该有良好的质量稳定性 (包括强度、标稠用水量和凝结时间三方面的稳定性 ),良好的与化学外加剂的相容性 (使用量的饱和点要低,混凝土流动性优良且经时损失少,不会产生凝结时间异常、离析、泌水等现象 ),以及良好的建筑性能 (用水量较低,工作性能 良好,体积安定性良好和耐久性良好等 )。这些要求应该列入混凝土生产企业与水泥生产企业

11、的供货协议书之中。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公司 (搅拌站 )要与水泥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求关系,一般情况下,应当签订一年以上的供应合同和水泥质量协议书。商品混凝土公司必须对所使用的水泥进行定期检测。同时,供求双方还有接受市建委指定的检测部门按规定检测水泥的义务。 第十 四 条 , 东莞市 商品砼企业生产所用的人工碎石骨料必须是由合法经营且经 东莞市 建材产品质量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大型专业化采石场生产的产品。 这些采石场的生产方式应具有计划开采 、 机械化生产、设备大型化、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高、低污染、重视环保和安全生产的特点;同时,采石场单个生产线的年生产能力不 宜 小于 100 万米 3

12、。 第十五条 , 东莞市 商品砼生产用的人工碎石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相关标准。同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普通混凝土 (即强度等级在 C50 及以下,坍落度小于 120mm 的混凝土 )用人工碎石中的针片状骨料含量不应超过 20%,含泥量 (包括石粉含量 )不 应 大于 1.0%。 普通泵送混凝土( C2050,坍落度大于 120mm) 用人工碎石骨料中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应超过 15%,含泥 (包括石粉 )量不应 大于 0.8%。 高强 (大于 C50)及高流动性 (坍落度大于 180mm)的混凝土用人工碎石骨料中针片状骨料含量不应大于 10%,含泥 (包括石粉 )量不应大于 0.5%。 第

13、十六条 , 东莞市 商品混凝土用河砂细集料必须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生产及经营的专业化采砂公司生产,并经过 东莞市 建材质量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这些专业采砂公司的生产方式必须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定点的,有计划的开采。同时, 采砂公司采集的河砂宜经过岸上淘洗 、堆存和均化的工艺过程。 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相关标准 。 第十七条 ,河砂细集料除了必须满足 国家和部门的标准之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某一公司的河砂产品的细度模数在一个建筑周期和一个工程施工周期之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其波动范围不宜超过该产品标称值的 0.2,或符合供需双方供货协议书的要求;河砂产品的含泥量应控制在 1.

14、0%以下, 其它有害物质也应符合国家标准 。 出厂河砂产品的含水量不宜大于 5%。 第十八条 、东莞市 建筑工程不 应 使用河流出海口以外的 海 砂 。对于使用 出海口以内的河道砂,应严格控制其含盐量,以氯离子重量含量表示不应超过 河砂干物质的 0.06 ;对于使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及重要部位的工程,不应超过 0.04;预应力混凝土不应超过 0.01。 第十 九 条 , 东莞市 商品混凝土生产所用的化学外加剂必须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生产及经营的专业外加剂公司或化学公司生产的符合国家及部颁标准的产品。 该企业应该有一定的研发实力和企业规模,并且是能够生产该品种外加剂母体的企业。 这些产品必须经

15、 东莞市 建委指定的质检部门定期和不定期抽检合格。 第 二 十条 , 东莞市 商品混凝土产业用化学外加剂除必须满足国家及部颁标准之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 产品 必须标明 所属化学外加剂的类型、 品种 、含固量 (干物质含量 )及复配材料 -5 的种类 。 同时应 标明下列物质的含量:钾、钠、氯、硫酸根离子等 ,并应指明普通等级混凝土( C10 C30)、泵送混凝土和高等级混凝土( C40C60)的推荐用量。 。 2 所有化学外加剂与 东莞市 通用水泥要有较好的相容性。即饱和点用量要较低,使用后水泥及混凝土流动性要良好,减水率要较高,流动性的经时损失要小,没有较大的离析、泌水、结团及凝结时

16、间不正常等现象。建议采用 Marsh 筒法做水泥净浆的标准试验。要求固体掺量的饱和点 0.5%, 60 分钟内流动性没有损失,静置泌水少,而且浆液不离析、不 结团。 第 二 十 一 条 , 东莞市 商品混凝土生产所用的矿物掺合料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颁相关标准及规范。在使用没有国家或部门标准及规范的掺合料或新品种矿物掺合料之前,必须经过实验室试验和生产性试验,制定了行业标准后,再通过 东莞市 级的鉴定和相关部门批准,才能在工程中使用。产品还必须经由 东莞市 建委指定的质检部门定期和不定期抽检合格。 所有使用的矿物掺合料都必须由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专业生产企业生产,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书。产品应标注明

17、确的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产品等级、所依据的标准或规范、生产日期和编号等。 第二十二条、 东 莞市商品混凝土生产所用的粉煤灰 必须是大型燃煤发电厂烟道气中收集的,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正规产品。必须具有生产厂(或供应商)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按批次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粉煤灰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二级灰(含二级)以上(即一级或二级)的要求。不得掺入二级以下的劣质灰或其它工业部门的废渣。热电厂烟气脱硫工艺后产生的粉煤灰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证明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才能使用于商品混凝土。 第 二 十 三 条 ,矿物掺合料在使用前必须经过品质及性能的检验,包括国标部标及规范的检验,以及混凝土试验

18、。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所使用的矿物掺合料品种和数量必须向用户 (包括施工方和工程承包方 )公开。 第 二 十 四 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JGJ55-2000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的规定进行,并且做好配合比设计试验报告。在生产中,应密切注意实际生产的混凝土实测数据的差异及变化,对配合比进行及时的调整,并填写执行配合比的调整报告。当水泥、外加剂或矿物掺合料品种、质量变动较大时,应及时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试验。 第二十 五 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方必须向混凝土使用方 (施工及工程承包方 )通报所供应的混凝土的配合 比及使用的原材料品种和来源。此通报应当在混凝

19、土投入使用前三个工作日送达。 第二十六条 ,生产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必须按照计划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并且作好原材料检测记录及台账。每天应进行的检测项目有:砂、石级配及其含泥量和含水量。定期进行的检测有:水泥、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的主要品质检验,包括水泥实测强度及主要性能,外加剂的品质及其与水泥的相容性 (Marsh 筒试验 ),矿物掺合料的品质、活性及需水性试验等。 第二十七条 ,混凝土搅拌站所用的生产计量设备和产品检验计量设备,都必须经法定的计量部门定期的检验并签发合格证书才能使 用,生产管理人员还要进行经常的检查及校准,生产岗位人员要十分注意计量设备的保养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生

20、产的混凝土必须在出厂前按照规定进行质量的检验。对于同一个等级同一工地使用的普通混凝土,应当以不超过 120 米 3 为一个编号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 以不超过 250 米 3 为一个编号进行抗渗性能的检验。对于强度等级更 -6 高的混凝土应当加大检测的密度。 C50 以上的混凝土应当以不超过 72 米 3 为一个力学性能编号,以不超过 150 米 3 为一个抗渗性能编号,等。出厂的每一运输车辆的混凝土都要进行坍落度检验,合格以后方能出厂。所 有的检验都要作好检验记录。还应该定期对搅拌楼加工的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抽检,以保证搅拌楼工作正常。 第二十九条 ,所有配合比设计、原材料检测和混凝土性能检验的数

21、据,都要分别按照搅拌楼的编号、混凝土等级和供应工程的不同分别整理成为台账,每 25 个编号统计一个标准偏差。所有的质量检验数据必须齐全,以此作为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统计分析的依据。 第 三 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分析与控制系统,用以指导生产。质量管理宜采用质量控制图及其判别技术,包括强度控制图,快速预报强度控制图,坍落度损失控制图、砂的 细度模数控制图,砂的含水率控制图,等。应该充分利用混凝土生产专业知识及统计方法随时检验和估计生产的稳定性,及时作出调整,保证生产处于满意的控制状态。 第 三 十 一 条 ,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必须由经过混凝土运输工种考核合格并持有上岗

22、证的驾驶人员进行操作。混凝土运输应当尽可能选择合适的路线,施工方也应当尽可能选择合适的施工时间,以保证混凝土在最短时间内运送到工地。一般情况下,混凝土出厂到使用的时间不应超过 1.0 小时。因运输拖延造成质量上的损失与事故由混凝土生产方负责。 第三十二条 ,混凝土生产与使用单位应根据双方签订的供应 合同及实施细则进行混凝土的现场交接。双方凭生产单位开出的“发货单”在现场对每车混凝土进行质量和数量的检查验收,并签字盖章。整个验收工作应在运输车辆到达交货地点的时刻开始,并在 20 分钟之内完成坍落度试验、 30 分钟之内完成试块制作。交货地点检测到的混凝土坍落度及其偏差应符合合同书要求。现场留样的

23、试块要由持有混凝土检验上岗证的人员制作并在标准条件下进行养护和检验,其强度方可作为评定供应混凝土质量的依据。混凝土运抵交货地点后,应在 35 分钟之内将整车缷清。如使用单位因故延缓甚至中途停工时,使用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承 担由此而发生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混凝土施工是施工方的责任 , 其中包括混凝土操作工人持证上岗;混凝土运输距离,下落和抛洒高度在允许范围内;混凝土浇灌操作顺序,振捣方法和强度,表面修整时间和方法,表面覆盖时间和养护开始 及延续 时间等都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 由此引起的质量事故和工程事故应由施工方负责。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混凝土到达现场后以任何

24、方式在 硬化前 向混凝土加入 额外的 水分,这属于严重违规行为,该混凝土 应 报废,同时纪录在案,并追究责任 。 但是,如果在生产施工双方协商同意下,由生产方负责向混凝土 适当添加外加剂并充分搅拌,直至工作度 和强度均 合格,是属于个别情况下的挽救行为,经过纪录在案后该混凝土可以使用。 第三十 五 条 ,工程按合同阶段性完工时,砼生产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按照工程和部位提供以下技术资料一套。包括:原材料试验报告,执行配合比报告,坍落度检测记录,抗渗试验报告, 28 天龄期强度试验报告,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等。 第三十 六 条 ,关于商品混凝土质量纠纷的处理。在非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例如偶发性凝结

25、时间不正常、个别坍落度不合格、早期无害裂缝偏多等 ) 时,原则上由生产方和使用方协商处理解决 , 并由双方以纪 要的形式记录在案。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有害裂缝超过安全评估极限,凝结时间严重异常,混凝土强度不合格等 ) 时,应在 24 小时之内报送市建委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工程监理单位,隐瞒不报者,要追究责任。 -7 第三十 七 条 、 质量 责任归属问题: 保证 现场 留样 混凝土试件标 准 养 护条件下 按照国家 验收 规范验收 及格和 有关合同 规定的指标验收及格是混凝土搅拌站的责任 ; 在 此 基础上, 保证 混凝土结构抽芯强度检验及格是施工方的责任 。 如果前者及格,后者不

26、及格,责任在施工方; 但是如果前者也不及格,则责任在搅拌站。 第三十 八 条 、 商品混凝土 搅拌站 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标准强度、到达工地时的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 (稠度 )、供应的混凝土数量以及双方签定的质量协议书负责。建筑施工方对正确使用混凝土,包括及时缷料、合适的现场输送及浇注、合理的震捣工艺及操作,及时与足够的养护和保温措施负责。双方都有接受建筑工程质量 质监 及 建筑 安全检测部门的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的义务。双方的责任范围应在合同(协议)书上详细列明,当出现责任纠纷时,应接受 土木建筑工程质量(及纠纷)事故处理机构 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 建立 东莞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及纠纷)事故处理机构,该机 构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混凝土行业协会专职人员、聘请 的技术 专家 三方 组成。负责处理工程相关方 面 正式提出的 或报告的 质量 (及纠纷) 事故 。非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主要通过调解解决,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通过调查和必要的分析 测试, 提出 质量事故处理意见 ,报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在出现法律诉讼时,经批准执行的质量事故处理意见 可以作为法律支持文件提供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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