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急救援机构: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劳动定员设计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站)编制和人员定员。应急救援机构(站)可设在厂区内的医务所或卫生所内,设在厂区外的应考虑应急救援机构(站)与生产企业的距离及最佳响应时间。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宜根据工作场所的规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劳动者人数,按照0.1%5%的比例配备,并对急救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2、剧毒或高毒物质的生产企业应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其装备应根据职业危害特性、企业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使用面积、装备可参考 GBZ1执行。3、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与就近的、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签订救援协议,作为定点救治机构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救援效果。二、应急救援设施:1、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2、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