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安全管理(1)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不准使用擅自制造的炸药。进行爆破工作的群采矿山、矿点,必须设爆破工作负责人、爆破员和爆破器材保管员。这些人员应了解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爆破技术和有关的安全知识。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当地县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后才准进行爆破作业。(2)爆破作业安全规定起爆器材的加工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爆破器材库区的专用房间进行,严禁在爆破器材库房、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进行。加工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掉落、脚踩,禁止烟火。应当边加工,边放入带盖的木箱内。加工点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应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每盘导火索或每卷导爆管的两端应先切除5cm。切导火索或导爆管时,工作面严禁堆放雷管。切割前应认真检查其外观,凡有过粗过细、破皮或其他缺陷部分的均应切除。装配起居管、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外观,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或雷管内有杂物者,严禁使用。应将导火索或导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