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报告 1职业病报告的职责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职业病报告的职责: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即诊断职业病医疗卫生机构、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和用人单位成为法律规定的职业病报告的责任人或责任主体,以上机构依法承担职业病报告的义务。 2违法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违反职业病报告规定的罚则: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