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GB3836系列国家标准及有关防爆电气的标准和规定,提高机电人员对防爆电气防爆性能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掌握运用标准,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气的科学管理,提高维修质量,杜绝电气失爆,实现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二)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和第441条的要求。(1)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2)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3)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4)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附表1的要求.(三)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资格证。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煤矿井下电气作业(证)。(四)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