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45”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4月5日14:35:59,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二号线分解炉内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60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4月10日,经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杨东任组长,县安全监管局、县监察委、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经科委以及相关专家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的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4.5”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 基本情况1.事故发生单位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宁上峰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高河镇金塘西街25号;生产地:怀宁县月山镇奇隆村;法定代表人俞*明,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