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行业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一) 使本企业员工的劳动人事管理有所依据,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制定本制度。(二) 适用范围:本企业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第二章 聘用(三) 本企业聘用的员工,一律必须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填写聘用员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签定劳动合同,经过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表现优秀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期。(四) 试用期内表现不良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期工资,给单位造成损失者,将追究经济赔偿责任。(五)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提交下列表件:(1) 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医院体格检查表。(2) 最后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3) 半身免冠照片二张。(4) 其他必要的文件:学历证明文件、资格证书等。(六) 下列情形者,不得聘用:(1) 体格检查不适合者。(2) 有犯罪前科者。(3) 有吸毒、酗酒及其他不良习癖者。(4) 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5) 综合能力、体力无法适应工作需要者。(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