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避免生产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生产车辆在生产现场起动、行驶、和停车以及装、卸车作业的全过程。第三条厂区道路交通车辆安全执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第四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走行可参照本规则。第五条各单位要逐项明确本单位生产车辆作业的范围,依据本规则分别明确各项安全措施,细化控制规则。第二章 责 任第六条生产车辆管理实施区域负责制,生产现场所属单位是该区域车辆作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本区域车辆进出、运行、停车及装卸等作业活动。第七条车辆产权单位是车辆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车辆安全状况的保持,负责驾驶员的安全培训,负责组织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对现场作业过程进行危险辨识、编制作业标准并培训,负责对驾驶员作业行为进行监督。第三章 环境要求第八条生产现场允许车辆出入的通道口、库区、厂房门口以及紧急通道应设置明显醒目的提示标识。第九条生产现场应设置限速标识。宽度满足行人和车辆分道走行的通道限速20km/小时;行人和车辆共用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