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机械设备安全管理1 一般要求1.1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加工设备的运动部件相互之间不应产生有危险的摩擦、撞击,设备和零部件的材质与所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接触不应起敏感性化学反应和有损机械结构性能。1.2输送危险物料的螺旋输送机的螺旋叶片和槽体两者之一宜采用非金属材料衬垫。输送管道(槽)不应有容易积存危险物料的死角,应有防止夹套或空心轴内进入易燃易爆物品的技术措施。管道不应采用螺纹连接。1.3设备外露的电机和机械传动部位,如齿轮皮带轮等应有防护罩。1.4设备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应采取消音、隔音措施,并对操作人员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1.5 要正确地选择设备的润滑油,凡润滑油接触物料能引起危险的部位,应采取防止润滑油进入物料的隔离密封措施。1.6危险生产区所采用的电气、仪器、仪表应符合GB50089的规定,按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要求进行选型。1.7压力容器、计量仪表与器具及安全连锁装置等安装前应查验是否有检定合格证或试验报告。2 设备检修2.1检修有可能产生燃烧、爆炸及中毒事故的设备和设施进,应制定检修安全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