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二条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部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第三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部应联系技术部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工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相关人员进行限期彻底整改。第四条事故隐患的范围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3、建设、施工、安装、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火灾、爆炸、触电。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第五条安全生产部门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第六条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生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