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基础管理方面1、部分企业安委会职能发挥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主要体现在:(1)安全生产委员会决策职能发挥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做到全覆盖,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部门与企业实际部门设置不完全相符。(2)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制度未明确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3)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未明确带班人员考核部门及考核频次等内容;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带班制度,无相关人员签字。(4)未建立异常工况下应急处理的授权决策机制;部分管理人员职责不符合省政府311号令规定。2、部分企业制度制定缺失较多,现有管理制度不足以满足现场管理的要求。主要体现在:(1)法律法规识别工作不到位,导致企业现行制度制定有缺陷,制度有缺陷导致制度执行不到位。(2)未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应急器材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车间装卸作业时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制度等。(3)抽查劳动护品管理细则,劳动防护用品未制订配备标准,无采购、保管等相应的内容。(4)抽查应急预案管理细则部分内容缺失(如预案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