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仓储与物流服务协议书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甲 方(委托方):地 址:乙 方(受托方):地 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货物委托乙方进口清关及清关后的码头直拨、仓储、配送等相关物流服务事宜达成一致协议,以便共同遵守。1 货物的描述1.1 本协议所指的货物不包括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违规或违禁品。1.2 甲方委托办理进口清关服务的,货物的具体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质量、特性、包装及标记等通关单据的信息为准;办理仓储配送服务的,货物信息以实际进仓的货物信息为准。2 服务的内容2.1 乙方以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勤勉尽责、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己任。根据甲方委托,
2、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业务范围中的第 项服务 :A 进口清关服务(详见本协议第 3 条) ;B 仓储服务(详见本协议第 4 条) ;C 配送服务(详见本协议第 5 条) 。3 进口清关服务的内容与程序3.1 货物装船后,甲方应第一时间向乙方通报货物到港等相关信息,并提供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据复印件,以便乙方做好预审单工作。货物到港前 2 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提2交清关所需全套正本资料。3.2 甲方委托乙方操作货物为甲方合法拥有的且不夹带、匿藏违规物品。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甲方应提前向乙方声明,在取得乙方确认后方可办理操作委托。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
3、担。如发生甲方与提单上的收货人不一致等情形时,甲方需向乙方出具货权关系说明文件。3.3 甲方应及时缴交进口税款(也可提前将款汇入乙方帐户由乙方代为缴纳) 。如甲方需委托乙方代垫进口货物清关所需的税款,须提前按要求向乙方出具代垫税款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并经乙方同意。因甲方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费用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3.4 在货物已到港的前提下,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按时提交的全套无误的所有通关单据(包括正本提单、装箱单、发票、报关、报检委托书、合同等海关、检验检疫局要求的所有单证等)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正常通关放行;若涉及查验、化验和审价等其他法定手续,所需的时间另计,但乙方必须全力争取缩短时间并
4、及时向甲方通报进展。3.5 货物海关放行后,如码头直拨的,甲方应提前向乙方出具有关书面指令(如货物流向通知 ) ,向乙方提供准确的货物流向信息,以便乙方及时按要求安排入货或运输。货物直拨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结清所有费用,但乙方应及时提供账单供甲方确认。4 仓储服务的内容与程序4.1 货物入库4.1.1 甲方应最迟于货物进仓前 天向乙方提供书面的接货通知书 (格式见附件) ,注明货物信息和卸货要求。对货物有特殊操作或存放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防尘、防潮等)的应在货物入库前书面向乙方说明,还应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卸货完毕后,乙方对货物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外包装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
5、质量情况进行验收。以外包装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识的,甲方应提供对应的验收资料给乙方,否则以乙方验收结果为准。4.1.2 进仓后乙方向甲方开具进仓单 (格式详见附件)作为存货凭证给甲方。货物进仓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如甲方未对进仓单上的记载信息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甲方对进仓单上的信息无异议。4.1.3进仓单送达方式: 传真(传真号码: ,接收人: ) 邮寄(地址: ,收件人: )4.1.4 乙方不接受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进3入仓库。4.2 仓储保管4.2.1 货物经乙方验收入库后,如因乙方过错造成货物丢失、毁损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货
6、物自身的性质或包装不当、货物超过保质期、货物因存放时间过长而导致包装自行破裂(倒垛) ,梅雨天气或长时间的回潮天气等异常情况以及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4.2.2 若乙方已对货物足额投保,且保险事故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乙方赔偿金额以保险理赔的金额为限。4.2.3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其仓储货物已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时,应及时处理。因甲方怠于处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担,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4.2.4 对于货物的在库存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如超过一年,则乙方只对货物的数量或件数负责,因货物炸包
7、、倒垛、变质等原因造成的货损由甲方自担。同时,对于存储满一年的货物,乙方有权按每季度 0.1 元/天/吨上调仓租费,如原约定仓租为1.0 元/天/吨,则下一季度为 1.1 元/天/吨,下下季度为 1.2 元/天/吨,以此类推。4.2.5 如仓储货物出现明显异状时,乙方将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处理。如甲方未及时对异常货物进行处理可能产生进一步的损失或可能影响到乙方的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如移仓) ,因处理货物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4.2.6 协议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政府拆迁等行为,乙方在通知甲方后有权解除本仓储协议并互不赔偿。4.2.7 协议期满,双方没有续约
8、,乙方已通知出库而甲方不能按期办理出库,乙方有权在通知后的第 90 日起对货物进行提存。4.2.8 乙方友情提示:合同项下的仓库为一般性货物存储仓库,虽配备有消防设备及排风扇,但不具备(特别是在梅雨潮湿季节情况下)调控室内温度和湿度的功能,故对于温度及湿度有特别要求的货物不宜存入该仓库。4.3 货物出库4.3.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供货物出仓单 (格式见附件)样本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同时附上其他有效印章样本及签字字样。双方应严格按照本条约定办理出仓。如甲方需要更改出仓单样本或有效印章、签字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附上相应样本,否则由此造成的出仓延误由甲方负责承担。44.3.2 甲方出
9、仓单交与乙方的方式:传真:甲方将出仓单据传真给乙方通知出货,乙方接到传真后应仔细核对信息,经与甲方预留的出仓单据样本、印鉴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货。双方认可出仓单传真件的效力。正本:乙方须接到甲方的出仓单正本才能放货。4.3.3 乙方保证在正常工作日内每日 8:30 至 17:00 时甲方能随时办理货物出仓手续。同时,为方便甲方在节假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办理货物出仓手续,双方同意以手机短信作为有效的特殊放货指令并按短信出仓操作规范 (格式见附件)办理出仓手续。需要在 17:00 后办理进出仓业务的,请于当天 16:00 前知会乙方客服人员。若需在星期六、星期日及节假日等非上班时间出货,则甲方需至少提前
10、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提早安排。甲方指定出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为:联系人 电话 。乙方指定仓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为:联系人 电话 。5 货物配送5.1 货物需要配送的,甲方需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乙方传真有效的配送指令(如系码头直拨则配送指令为直拨指令,如系入库再配送的则为货物出仓单与托运书(格式见附件) 。5.2 货物运抵前,甲方应及时联系收货人,就交接货做好准备。在指定收货人未能现场签收的情况下,由其他现场人员签收。否则,应承担由长时间等待或滞留产生的滞时费。5.3 货物托运后,未运到目的地之前,甲方有权书面向乙方提出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但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11、,并对乙方所发生的费用予以书面确认。5.4 甲方在货物按合理的时间应到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如无书面提出异议,则视同对乙方安排的货物送达情况无异议。5.5 对于码头直拨货物的配送,乙方只对封铅是否完好负责。在封铅完好的情况下,箱内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与乙方无关。5.6 对于甲方委托的货物,双方约定在仓储、装卸及配送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率为千分之 ,如因乙方原因致使货损超出该约定范围,则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但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等法定事由所造成的除外。6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56.1 计费项目标准见附件报价单或双方其他书面约定。包干费中所列费用项目及标准为合同签订时正常标准,对于日后
12、港口当局、船东、报关单位、运输单位等第三方单位统一新增费用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双方据实结算实报实销。但乙方应提供相应证明。6.2 甲方于本协议第 2 条选择 2 项及以上服务内容时,乙方将给予甲方适当的优惠。6.3 所有费用按月结算。乙方每月 5 号前提供上个月的费用清单给甲方(如甲方 8 号前仍未收到账单应向乙方书面提出),甲方 10 号内确认(公章或预留有效印鉴)回传并在 25 号前付清。对于费用清单,甲方逾期未确认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默认。乙方向甲方预开的发票不作为甲方支付费用的唯一凭证。6.4 对于应付费用,甲方若指定由第三方支付且第三方未付的,乙方有权扣货并要求甲方承担付款责任
13、。6.5 若甲方逾期付款,乙方有权每天按逾期金额万分之【 三 】的标准向甲方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6.6 不论账期如何约定,货物出清(或放货)前,甲方应付清所有的费用。否则乙方有权留置甲方存储货物并扣押甲方相关单证。乙方有权视货物的具体情况以及所产生的费用金额,设置相应的保底库存。甲方在提清货物前或因提货而会使库存货物低于保底库存时必须提前 24 小时通知乙方并付清相应的费用,如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或付清相应的费用,由此造成的出仓延误由甲方负责承担。6.7 协议期满后若双方没有续约,乙方已通知出库而甲方不能按期办理出库的,乙方除有权加收仓储费之外,还有权在通知后的第 90 日起对货物进行提存或以其
14、他方式对货物进行处置变现,变现后金额在支付乙方应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后仍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金额返还甲方。6.8 对于本协议 6.1 条约定的计费项目及标准,如因政策或市场因素变化造成行情上涨,双方应就价格重新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7 其它7.1 资料送达地址如下(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否则承担寄交不达的责任): 甲方: 乙方: 青岛市黄岛区千山南路 88 号 7.2 为便于双方的业务合作需要,甲方同时认可下列备案表中所预留的印鉴、签字样及邮件地址的有效性。其可适用在双方所进行的各种业务往来中,如文件交接等。同时,其6传真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预留情况若发生变更,甲方将另行书面通知乙方。7印鉴样 签字样 邮箱地址7.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协议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7.4 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甲方: 代表: 乙方: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表:附件目录:代垫税款委托书样本货物流向通知样本接货通知书样本进仓单样本货物出仓单样本托运书样本短信出仓操作规范报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