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的管理,提高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提升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包括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的考核主要包括定点护理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履行长护险服务协议、落实监管制度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绩效评价等纳入综合考核管理。第四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包括日常检查情况和年终考核两部分,日常检查情况占60%,年终考核占40%。年度考核总分=日常检查情况得分+年终考核得分+奖励加分。第五条 长护险经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和受其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长护险的具体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商保机构”)负责对定点护理机构按协议进行监督考核,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核查等,并对照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