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小作坊风险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分级管理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能力,根据*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卫生规范标准: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食品小作坊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7人,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第三条食品“小作坊”风险分级管理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科室负责指导监督全区食品“小作坊”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各市场监管所(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第二章风险评定第五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食品“小作坊”的经营主体、食品类别、生产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基础,汇集生产经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