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级管理制度和我镇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镇村经济合作社和阳山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范围。本制度所指的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滩涂、荒地、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等。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农村集体“三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