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推进我市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是指依据本办法对所属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所辖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信息采集、记录、上传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负责市本级招标代理机构信息采集、记录、信息汇总,并指导全市评价工作开展。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