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定义。“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独立评审,并向招标人择优推荐若干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全县政府投资类、国有投资类建设项目,涉及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等可采用“评定分离”招标方式。最高投标限价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其中市政公用工程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最高投标限价3000万元以下的(其中市政公用工程1500万元以下)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经招标人“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研究确定后也可采用“评定分离”招标方式;依法必须要招标的全过程咨询等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招标方式。第三条招标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项目招标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评定分离”的办法。招标文件一旦确定且发布公告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及定标方法。第四条招标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投标须知、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