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指导规则(试行)为确保我区工程建设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评定分离”指导规则如下:1总则1.01定义。本规则所称的“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独立评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1.02适用范围。进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的依法必须招标且采用资格后审模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工程总承包),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施工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可采用“评定分离”。试点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1.03定标原则。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标活动,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合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