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序号三级指标(58个)必要条件示范型标准型(一)规范服务场所建设统一名称规范1按照国发20225号文件要求,名称统一为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2服务场所外正面显著位置设置“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招牌,文字大小视场地而定,标识标牌清晰。合理设置布局3服务场所宜选择在人流密集、交通便利、出入方便、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地点。4办事大厅面积根据镇(街道)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业务办理需求等情况确定,示范型一般不少于150平方米,标准型一般不少于100平方米。5受办理采取窗口式服务,内部办公和外部服务适度分离,方便服务群众。便民服务到位6提供各类便民用品(如签字笔、计算器、印泥、老花镜、订书机、纸巾等)。7为办事对象提供一定数量的免费停车位。8大厅设有公共卫生间。9设置母婴室、无障碍通道等便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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