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运营评估奖励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动镇级社会工作站实体化运营,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专业优势,以项目引领“五社”工作发展,助力市域治理现代化。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一、奖励对象由全市各镇(街道)主导建设,经市民政和财政部门确认的,为辖区范围内社会工作者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以及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等提供服务和支持的镇(街道)社会工作站,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运营评估奖励政策。二、奖励办法(一) 申请条件镇(街道)社会工作站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可以参加全市镇(街道)社会工作站运营年度评估,运营评估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定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参评。(二)评定标准常规分100分,附加分20分,总体评价分为常规分和附加分的总和。总体评价分在110分以上(含)为三星级,总体评价分在95(含)-110分为二星级,总体评价分在80(含)-95分并且常规分80(含)分以上为一星级。常规分80分以下或必达指标未达标的,不评定等级(详见附件)。(三)奖励标准市民政局对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