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人才评价 机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职称评价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科学化,建设高素质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促进水利事业改革发展,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 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和关 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 号)等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程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水利科学研究、规 划设计、施工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水资源、技术咨询等工作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水利工程职称名称:( 一)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二)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三)中级职称:工程师。(四)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1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四条 申报水利工程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