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未就业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根据本人意愿,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践)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践)协议书(附件1),不建立劳动关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依托有关单位建立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场所。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践)工作(以下简称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人力社保局根据省、市要求,做好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做好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见习基地的设立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