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工作考核评价细则指标体系评分标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评分标准数据来源备注1、公共体育服务(30分)1.1 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及增幅41.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得 2分,低于平均水平的,每少 0.1 平方米扣 0.5分(不到 0.1平方米按 0.1计算),扣完为止。2.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的单位年增幅达到 3%以上得 2分,2%3%得 1.5分,1%-2%得 1 分,1%以下不得分;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的单位年增幅达到5%以上得2分,3%5%得1.5分,1%-3%得1分,1%以下不得分。以省、市体育局统计为准1.2 年度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及公共体育“一场两馆”覆盖率41.完成年度基层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任务:按照湖州市体育局办公室关于确定2023年省市基层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任务落实清单的通知完成时间验收与开放的,得1分,未完成任务或未按时完成的,每个扣 0.5 分,扣完为止;各区县根据任务建设实际完成时间进行排名赋分,第1、2位得1分,第3、4位得0.5分,第5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