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在项目竣工后,都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资料。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五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